國立臺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研究生獎勵金分配實施細則
98.10.07修訂
102.02.05課程委員會修訂
102.02.25系務會議通過
108.06.15系務會議通過
一、
本系依據「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」訂定本實施細則。
二、
本系將校方撥給之研究生獎勵金依性質分為「勞雇型兼任助理-課程及實驗教學」與「勞雇型兼任助理—公共儀器操作教學」及「獎助金」。
研究生需填寫繳交「材料系研究生獎勵金申請表」提出申請。
「勞雇型兼任助理—課程及實驗教學」由研究生提出申請,經授課教授審查,課程委員會確認後發放。
「勞雇型兼任助理—公共儀器操作教學」由研究生提出申請,經技術員審查,課程委員會確認後發放。
「獎助金」發放對象為本系非在職研究生,由指導教授審查核准後發放。
三、
研究生獎勵金分配額度:
基本點數:依學校分配獎勵金除以支援項目點數總和
1. 公共儀器操作教學:每時段4小時,分配點數3點,由技術員決定錄取人員。
具下列申請資格者優先安排:(1)具有使用執照者。(2)博士班學生,且於當年10月底前獲得該儀器使用執照者。
2. 課程及實驗教學:分必修課程與選修(必選修)課程兩種,必修課程配置一名助教,分配點數5點。選修課程修課人數達50人(含)以上,配置一名,分配點數為5點。由授課教師決定錄取人員。
具下列申請資格者優先安排:修過該課程且成績優異者(需檢附成績單或有利審查資料)。
3. 其他特殊情況者請在申請表格勾選並註明,交由「獎勵金及助教管理小組」審定。
四、
受領獎勵金之研究生就所分配之教學及相關之學習服務應確實執行、協助,並接受系上教師之督導與評核,每月評核一次,凡評核不及格者,停止次月獎勵金之發放,空缺將開放給備取學生依序遞補或申請。
五、
研究生對本獎勵金因重大事由,而失去受領資格者,可具提載明相關事實,向「獎勵金及助教管理小組」提出申訴。該小組收到申訴書後15日內會進行申訴案審核,必要時可請申訴人與關係人到會說明。審核確定後之決議,由系主任公告執行之。
六、
本施行細則之未盡事宜,悉依「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」之規定辦理。